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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少数民族自治州、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县(市、区)的考生[应在这些县(市、区)参加高考]报考本县(市、区)行社的,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。大学生村官考生不享受加分政策。
申请加分的考生,需在2016年11月20日至25日期间,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学籍档案到所报考行社进行资格审核(地点及联系人见附件3)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户口簿及学籍档案的考生视为放弃加分,不享受笔试加分政策。
加分政策的适用范围、加分标准及考生民族及户籍认定依据见附件。
附件 加分政策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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